北京公司注销价格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市工商局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适用区域。

  第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通过网站、告知单等方式告知公司选择简易注销程序的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规范,由公司自主选择申请注销的方式。

  第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内资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注销

  1.设立登记未满一年且未开业的科技公司;

  2.设立登记未满一年,已开业但未发生债权债务的科技公司;

  3.经税务机关认定的无税无票户;

  4.因逾期未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满5年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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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设有分公司或有对外投资的;

  3.公司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被纳入总局黑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被记载其他失信记录的;

  4.公司利害关系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有异议的;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6.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或者被质押的;

  7.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的;

  8.被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9.公司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10.工商部门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及其股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公司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情况、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及注销后出现未尽事宜的清偿责任做出书面承诺。

  第七条 公司决定解散,可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公告平台发布注销公告。注销公告应包含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

  第八条 自注销公告发布七日后,公司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全体股东签署);

  4.全体股东确认的清算报告(应当载明企业无债权债务,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已结清,无欠缴税款情况);

  5.通过公告平台发布的清算组公告及注销公告打印页(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九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的,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情况说明及在报纸上刊登的执照遗失公告报样。

  第十条 公告期间,税务部门或利害关系人对简易注销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公司简易注销程序被终止的,可以按照普通程序办理注销。